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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司法解释修改,增加虚拟币交易等新型犯罪方式

时间:2022-02-25 06:07:50 作者:中络宏博律所 阅读:

2022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对原司法解释中有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处罚标准进行修改完善,并明确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原条文共九条,修改后全文共十五条,对原条文中的五个条文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六个条文,重点是修改完善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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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有哪些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相关负责人介绍,由于《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三档法定刑,提高了法定最高刑,即“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修改后的《解释》分别规定了第一档入罪标准、第二档“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第三档“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

具体而言,适当提高第一档入罪标准,给行政处罚留出一定空间;在此基础上,按照数额(数量)入罪标准的五倍确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标准;按照数额(数量)巨大标准的十倍确定“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标准。

修改后的《解释》明确了三种“数额+情节”的入罪情形: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节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有哪些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相关负责人介绍,一是不再区分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处罚标准;二是适当调整数额标准,保持原规定的入罪数额标准不变,同时将原第三档“数额特别巨大”(100万元)作为修改后第二档“数额巨大”的标准;三是增加规定了“数额+情节”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修改后的《解释》在原第二条规定的非法吸收资金的十种行为方式基础之上,结合司法新实践和犯罪新形式,分别增加网络借贷、虚拟币交易、融资租赁等新型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同时增加“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为依法惩治P2P、虚拟货币、养老领域等非法集资犯罪提供依据。

此外,修改后的《解释》还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积极退赃退赔情节做了规定: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提起公诉后退赃退赔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在提起公诉前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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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决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21年12月30日第1860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资料显示,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制定该解释,此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4年、2019年出台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意见,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相关负责人就非法集资刑事司法解释答记者问时表示,此次修改系因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刑法条文作了重大修改,同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司法实践,有必要对有关定罪量刑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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