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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2-15 02:09:52 作者:中络宏博律所 阅读:
2020年5月26日中午,李某、黄某、罗某等七人邀约温某一起到邬某经营的饭店吃午饭,由罗某自带约1斤桑子泡酒及7两白酒。吃饭过程中,温某因为要开车没有喝酒,其余人也没有向温某劝酒。在饭局快结束时,温某主动拿起酒杯敬酒而喝了少量酒。
用餐完毕后大家相继离开,温某走出饭店后却突感身体不适。李某见状告知其余人,并由其一人开车载温某去医院救治。但李某住在外地,对道路不熟悉,导致来回绕路。温某于14时左右到达医院,经积极抢救治疗1个多小时,仍不治身亡。经司法鉴定,温某符合饮酒、聚餐诱发冠心病猝死。
事发后,温某的家属认为,温某的死亡与各被告一起喝酒、没有及时送医院抢救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各被告有明显的过错。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温某死亡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559211元。
主动敬酒者猝死,同桌人是否需承担责任?
兴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温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平时应注意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结合自己的身体状况应避免饮酒或参与对自己身体健康不利的应酬,而温某疏于履行对自身生命健康安全的注意义务,致使其饮酒后突发心肌梗死,本人应负主要责任,即承担95%的责任。
同桌七人知道温某身体不适时疏忽大意,未尽到人道主义将温某及时送到医院救治,没有充分、全面、及时履行基于饮酒行为而应承担的照顾、护送等注意义务,致使温某错过了最佳救治时机,同桌人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因此对温某的死亡承担轻微的民事赔偿责任,即承担5%的责任。无证据证明饭店经营者邬某存在过错行为,邬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兴宁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同桌七人对温某的死亡承担5%的连带赔偿责任,即52184元,饭店老板不承担责任。原、被告提起上诉,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