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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热点> 员工离职报告多写3个字,赔公司2.9万元
时间:2022-02-10 01:33:01 作者:中络宏博律所 阅读:
现实中,劳动者因为离职文书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情况不在少数。看似“差不多”的文书内容,在维权时却会带来“差很多”的结果。律师提醒,劳动者离职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离职文书,对于格式条款,要敢于提出疑问,谨慎签字。
2021年3月,彭晨宇因企业5年未涨工资决定离职。他提前30天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了纸质辞职报告,报告是他根据从网上下载的模板改写的,文末有“请批示”字样。
当年4月23日,彭晨宇打包办公用品离开企业。让他意想不到的是,在5月20日,他收到了法院传票:企业状告他旷工,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9万元。
经审理,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认为,彭晨宇提交的辞职报告上有“请批示”字样,属于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而是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在双方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彭晨宇的行为属于旷工,应赔偿用人单位经济损失。
无独有偶,2020年7月,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还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一家高新企业的员工王庆珂因企业未缴纳社保,且拖欠两个月工资6400元,向企业提交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原本,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有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等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经济补偿。
然而,由于王庆珂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从网上下载的模板,其中并未写明离职具体原因。最终,在法庭调解下,王庆珂只拿到了被拖欠的工资6400元。
企业以“统一模板”为名,埋“坑”“套路”劳动者,离职文书无统一模板,劳动者应学会“堵漏避坑”
通常劳动者主动离职,应提交《辞职(离职)通知书》,原因勾选“个人原因”,企业无须支付经济补偿;协商一致离职,应提交《离职(辞职)协议书》,文中应写明离职时间,补偿形式及金额;而被迫离职应提交《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写明被迫离职原因及索要补偿金额,比如未及时缴纳社保、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作为后续维权的证据。
企业应承担起风险提示的责任,主动告知劳动者对离职文书的要求,避免事后出现纠纷。另外,劳动监察部门应加强监管,对于刻意“套路”员工的问题企业予以处罚。
劳动者辞职时认真对待离职文书,学会“堵漏避坑”,特别是要写清离职原因和补偿金额等内容,慎用“申请”“批示”“请求”等词语,对于不确定的条款,要敢于提出疑问。如果被迫套用模板或接受格式条款,可以在备注中说明情况,并复印留下证据。无法鉴别离职文书是否有“坑”,不要立刻签字,可向工会、人社部门的法律专家或律师求助。
另外劳动者重视“离职证明”的办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离职证明是社保转接和劳动者入职新公司的必备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