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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称被骗婚申请撤销结婚登记被拒,诉民政局获法院支持

时间:2021-12-14 01:31:16 作者:中络宏博律所 阅读:

小伙刘军自称以被骗婚为由,向当地民政局申请撤销婚姻登记遭拒,他因此将该民政局告上法庭该院近日一审宣判民政局撤销结婚登记,目前判决已生效。

原告刘军诉称,2017年2月25日,陈佳(化名)隐瞒自己真实姓名并利用第三人张某某的身份信息与其商谈结婚事宜,原告为此给付彩礼9.8万元。同年2月28日,陈佳使用张某某的身份信息与原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7年3月28日陈佳无故离家出走, 刘军怀疑被骗婚,遂向派出所报案,后南京市六合区法院判决陈佳犯诈骗罪。2018年9月5日,刘军以陈佳骗婚为由向被告六合区民政局申请撤销婚姻登记,被告未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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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六合区民政局辩称,在登记过程中,对原告双方提供的材料只是进行形式审查,对于办件当事人只能目测,对于证件也只能核对身份证与户口簿是否一致,还不能做到鉴别真假。原告要求撤销结婚登记,与法律规定不符,该民政局遂以“撤销婚姻登记只限于婚姻当事人受胁迫的情形,除受胁迫的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均不予受理”为由,未予撤销。

审理中,江北新区法院与被冒用身份的张某某取得联系,张某某确认,与刘军办理结婚登记的不是其本人,其和刘军没有见过面,当时是身份证丢失,但几个小时之内就挂失了。在其身份被冒用与刘军结婚登记之前,其已经在云南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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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相关规定,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则不予登记。上述规定,既体现国家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缔结婚姻的意思自主,同时也表明结婚登记机关确认婚姻关系的形成和对外发生法律效力,仍需经过必要行政程序、尽到审慎审查义务。

本案中,陈佳冒用第三人的姓名、身份与原告刘军登记结婚。原告刘军当时并不具有与第三人张某某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行政机关也没有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注意事项作出案涉婚姻登记行为,以致结婚登记的对象明显错误,结婚登记的内容客观上也不可能予以实现。被告六合区民政局办理的涉案结婚登记缺乏事实根据,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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