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

187-2841-2001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热点> 17岁少年向27岁女友转账百万,法院判返还部分款项

新闻热点

17岁少年向27岁女友转账百万,法院判返还部分款项

时间:2021-12-08 00:30:39 作者:中络宏博律所 阅读:

近日,江苏南通17岁的男孩小朱在网上认识了27岁的小舒,为了表达自己的爱意,小朱在短短半年内就将父亲银行卡上的101万元转给了小舒,小朱的父母知道后起诉到了法院,要求以小朱监护人的身份将钱要回。经过协调,双方达成共识,小舒自愿返回80万。

法院的审判结果是小朱的转账行为未经法定监护人的同意,属于无效。但小朱和小舒确实建立了“恋爱”关系,法院酌情判决小舒返还部分款项。

成都律师,经济纠纷,成都经济律师,谈恋爱,成都律所咨询

既然小朱未满十八周岁,那他就是限制民事行为的人,他的赠与需要监护人追认才生效,既然监护人拒绝追认,那这种赠与行为应该是无效的啊,不应该返还全部吗为什么只返还80万。

一般认为,男女恋爱期间,小额财产赠与或者日常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但大额财产赠与,应区别于合同法上的一般赠与,其系基于恋爱关系而产生,往往是一方为结婚或维持恋爱关系为目的的一种赠与,应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情侣分手之后,赠与目的无法实现,赠与一方有权要求返还,这符合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此外,情侣间一些特殊的转账金额,如“1314”、“520”等含有特殊意义的金额,一般认为是表达爱意的无条件赠与,分手后,无需退还。若双方在转账时表明了借款意思和还款承诺,具有真实的借款合意,则应当认定为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

成都律师,经济纠纷,成都经济律师,谈恋爱,成都律所咨询

不过在实践中还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是否应当归还,应结合聊天记录内容、当时的语境以及其他背景相结合来认定转账性质。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交往需保持理智,女方不应认为可以无条件和无限制地向男方索取钱财,即使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并无真实借贷的意思表示,因碍于某种原因而出现“借”、“还”等字眼时,法院一般认定为真实借款的意思表示,而非本案中苏女士认为的赠与行为。同时,男方在恋爱期间也应当警惕另一方频繁索取钱财的行为,一方面防止对方非法使用借款,另一方面有利于保护自身的财产安全。


找律师

更 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