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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热点> 偶遇主播搭讪并被围观,户外搭讪式直播或构成违法
时间:2021-11-30 00:26:48 作者:中络宏博律所 阅读:
一种户外搭讪的网络直播以及相关短视频内容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各大网络平台。在这类视频的拍摄过程中,主播会在街头和途经的路人进行搭讪。许多普通的路人会在不同意甚至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主播拍摄,成为视频中的素材。
在户外搭讪类的直播及短视频的拍摄过程中,一旦被主播的镜头对准,不论是否同意,路人被搭讪后的真实反应,都已经被记录下来,供直播间内网友们“围观”。有时,主播们甚至还会偷拍路人。
某网络博主:前两天我和朋友去上海的新天地附近逛街,我们停在路边拍照聊天,就在这时候上来了一个莫名其妙的男的说要加我的微信,我明确拒绝了他。接下来晚上,我回到家我以为事情就结束了,没想到我收到了一些粉丝艾特我,去看他搭讪我的视频,他进行了两条剪辑并发布在他的两个不同的账号,我就请问他凭什么偷拍我。
像上述这些在户外对陌生路人进行语言、肢体骚扰,跟拍甚至偷拍,并在没有经过对方允许、甚至是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对方的视频放到网络上等行为,已经涉嫌违法。根据不同情形,侵犯了个人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多项权利。
拍摄者在拍摄时,不能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把路人的肖像作为画面主体进行展示;不得暴露路人的隐私。
民法典明确提出了对生活安宁权的保护,不管是我们的物理生活空间,还是心理精神的安宁,都依法受到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没有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绝对不能够公开使用或者制作肖像人的肖像,一旦出现是典型的侵权行为。如果事后编了几个视频,加了一段文案,文案中可能有一些对当事人的侮辱、诽谤的内容,这也是侵害名誉权的一种行为。
很多网络视频平台对户外直播行为都作出过明确规定,然而为了追求流量,部分主播无视规定,而平台也给予纵容。在各平台对户外直播行为的管理规定中,明文规定了严禁主播在直播过程中对路人进行言语、肢体骚扰等行为。然而部分主播却无视规定。
在流量的驱动下,部分平台对户外搭讪式直播及短视频中的不良内容,也并未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这类不良信息和违法信息在平台上的广泛存在,说明网络平台没有尽到主体责任,放任不良信息和违法信息的传播,上到热搜、排行榜,属于主动地将信息主动呈现。深层次来讲,这些信息的传播跟平台的利益存在一定关联。
针对各类网络直播和短视频乱象,近年来,我国先后出台了《网络安全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推动各网站平台、自媒体严格履行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信息内容审核管理。专家指出,要压实平台的主体责任,对屡次违规的账号和主播也要加大处罚力度。
有些平台对一些主播做了处理,但是一些主播处理一段时间以后,又重新回到公众视野。屡教不改的账号、主播应当采取封禁措施,避免他们换个马甲又重新出现在公众视野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