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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1-03 01:10:21 作者:中络宏博律所 阅读:
住宅是用于居住的,而房屋是可以设立居住权的,居住权是房屋的用益物权,设立居住权后,居住权人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以满足居住的需求,那么民法典房屋居住权怎么认定?中络宏博律所带你一起在下文中进行详细了解。
民法典房屋居住权怎么认定
民法典规定,房屋居住权是由房屋所有人设立的,设立房屋居住权时,以签订书面的合同,载明居住权条件和要求、期限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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