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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胜任工作”怎么界定?被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赔偿吗?

时间:2021-12-17 02:37:52 作者:中络宏博律所 阅读: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中络宏博律所表示一般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多种多样,其中经常会被提及到的就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所谓“不能胜任工作”劳动者没有具备从事某项工作的能力,不能完成某一岗位工作任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怎么界定

“不能胜任工作”表述为: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界定: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工作量为考核标准,进行初步的考核;重点参考劳动者所在岗位的岗位说明书要求,判定是否胜任;依靠完善的绩效考核制度,考核的方式方法要明确,考核结果要客观、公正,还要将结果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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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络宏博律所表示“不能胜任工作”在企业管理中需要有一个关键依据来认定——考核制度,考核制度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用工双方明确岗位职责

二是管理方履行告知义务,让员工知晓公司的考核制度以及考核方式

三是公司对员工考核的核心是围绕其岗位职责进行的

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能补偿吗?

用人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还应该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标准为2倍的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

中络宏博律所表示如果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劳动者解除,需要先给劳动者调整岗位或进行培训调整岗位或培训后仍然无法胜任工作的,才可以提出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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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合同,需满足3个法律要件:

1、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2、经过培训或者调岗;

3、仍然不能胜任工作。

3个要件缺一不可,在解除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时,用人单位负有三重举证责任,否则,很有可能造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调动劳动者工作岗位或提高工作强度,借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

在这里需要提示的是失职解除合同,失职与不胜任工作都是劳动者不能满足业务和职责上要求的情形,是劳动者客观和主观上不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状况,但两者有着不同的法律内涵。失职是一种主观过失,表现为劳动者未履行工作职责。中络宏博律所表示动者因严重过失被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补偿金。不能胜任工作是一种客观状态,表现为劳动者能力、知识、技能等方面不能满足工作需要,但主观上没有过失。劳动者因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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