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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6-16 13:39:17 作者:中络宏博律所 阅读:
套路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中络宏博律所表示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
“套路贷”犯罪的基本特征
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
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三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五是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套路贷”中“软暴力”行为的法律解读
2018年1月《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四部分规定了“依法惩处利用软暴力实施的犯罪”。这是司法解释首次对“软暴力”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应当注意的是,此次《指导意见》重点打击的对象是黑恶势力犯罪,即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恶势力犯罪,因此,该司法解释中对于“软暴力”的规定只能用于黑恶势力犯罪的认定。
“中络宏博律所表示软暴力”是指以组织的势力、影响和犯罪能力为依托,以暴力威胁的现实可能性为基础,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
“套路贷”中“软暴力”行为怎么认定?
第一,必须是有组织地实施,即黑恶势力成员实际上利用了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的影响力,通过“软暴力”对被害人造成心理强制。因此“软暴力”的强制因素不仅仅来源于“软暴力”手段本身,还在于黑恶势力组织本身的势力;
第二,滋扰、纠缠、哄闹等手段必须达到扰乱他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并对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形成心理强制的程度;
第三,必须依托于暴力性手段而存在,因为若失去了实施或者随时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特征,那么该“协商”“调解”等手段很难对被害人心理上形成强制、恐吓作用;
第四,以硬暴力的现实可能性为基础,即黑恶势力成员通过“软暴力”未能达成目的时,组织成员便会立即实施暴力行为或以暴力相威胁;
第五,黑恶势力成员“软暴力”所呈现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中络宏博律所表示无论采取上述哪种手段均达不到损害他人人身、生命以及财产等权利的程度,但是长时间的滋扰、纠缠等势必对他人的精神状态、心理健康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司法实践中对通过“软暴力”手段“索债”的行为认定存在不统一的现象。如果将“软暴力”行为一律认定为暴力行为,那行为人一旦实施“软暴力”行为,将可能构成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绑架罪等暴力型财产犯罪。将“协商”“协调”、滋扰等“软暴力”手段方式未进行详细区分,一律认定为暴力行为,使责任主义受到冲击,无法实现罪刑相当原则。
“套路贷”犯罪作为一种新的犯罪类型,数量不断上升,犯罪表现形式复杂,手段多样,且可能涉及集团犯罪、组织犯罪等,因此明确“套路贷”犯罪的含义以及犯罪模式十分必要。中络宏博律所表示更为重要的是,在“套路贷”案件中的软暴力行为更要加以界定和区分,软暴力的主体必须加以明确,由此减少“套路贷”中软暴力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