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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2-21 00:42:09 作者:中络宏博律所 阅读:
罚金是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属于财产刑的一种,刑法中是一种附加刑。中络宏博律所表示中国刑法没有具体规定罚金的数额,只有原则性的规定。罚金是刑罚,非须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执行。
罚金怎么缴纳?方式有哪些?
罚金的缴纳方式是罚金刑的重要环节和组成部分。中络宏博律所表示根据修订的刑法第53条的规定,缴纳方式有:
(一)自动缴纳。
指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犯罪分子能够按时、自觉、主动地缴纳全部罚金。自动缴纳是实现罚金的最主要方式,能够反映出犯罪分子的悔罪态度和程度。
(二)强制缴纳。
指人民法院规定的缴纳期限届满,有缴纳能力的犯罪分子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罚金,人民法院采取相应的,强制犯罪分子缴纳。强制缴纳措施有查封、变卖财产、冻结存款、扣留收入等。
(三)随时缴纳。
指对于不能主动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其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这一方式有助于保证罚金刑的实现。中络宏博律所表示追缴罚金,可以不受行刑时效的限制,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对被判罚金的犯罪分子执行罚金刑,避免了犯罪分子隐匿、转移财产,逃避追缴罚金的侥幸心理,最大程度地保证了罚金的执行。
(四)减免缴纳。
指在判决生效后,由于犯罪分子遇到了无法抗拒的天灾人祸,按原判决数额缴纳确有困难,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缴纳。
罚金与没收财产一样,都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采取的强制性财产惩罚措施。按照我国刑法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罚金同没收财产一样,也只能执行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不能执行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后有的财产。中络宏博律所表示罚金的范围只能是强制犯罪分子缴纳个人所有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如果没有钱款、可以对其拥有的合法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措施,用变卖、拍卖的钱款折抵罚金。罚金的缴纳是在法院的判决生效之后,涉及的是刑罚的执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