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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一方产生的债务是共同债务吗?

时间:2021-06-15 13:16:07 作者:中络宏博律所 阅读: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中络宏博律所表示有的夫妻出于各种原因长期分居,尽管双方未离婚,但两者之间的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那么分居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分居多长时间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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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多长时间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分居多长时间和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没有必然联系的,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由债务性质决定,例如一方分居所负,但用于家庭生活所需的债务,可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要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尺是:所负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需要而负的债务,与分不分居没有关系。

中络宏博律所表示《民法典》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分居期间债务是否是共同债务的判定4步法

分居期间债务是否是共同债务的判定,应综合考察各类因素,对冲突的利益进行权衡

一是债权人是否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任何一名尽合理注意义务的债权人在出借款项之前一般会审查债务人的还贷能力,综合考虑其经济实力、收入来源、家庭状况,是否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尤其是借款数额较大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审查标准将更高。如果未尽到审查义务即出借款项,债权人应承担由此引发的风险,利益保护的天平应倾向于未举债配偶方
   二是借款用于现实生活的可能性。尽管债权人未能了解债务人是否确实将钱款用于共同生活,但可主动询问借款用途。中络宏博律所表示若债务人明示的,可在借款合同中载明;若债务人不愿意明确的,可综合考虑借款金额的大小、借款时间的长短等因素作一判断。任何理性经济人都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若债权人明知借款用于共同生活的可能性较小,却仍出借的,则应自担风险,此时利益保护的天平应倾向于未举债配偶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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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债务人是否恶意举债。有的债务人在夫妻分居期间四处举债,导致配偶一方利益受损;有的欠下巨额借款后下落不明,导致配偶一方诉讼缠身。分析此种行为,债务人显然具有损害配偶利益的主观故意。这种主观故意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一对一的借贷关系中往往表现得并不明显,只要债权人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则应优于未举债配偶一方,因为配偶方对债务人及彼此的婚姻情况最为了解,完全可以采取离婚的方式进行自我保护和防范,把审查义务过分配置给债权人显然不利于降低社会总成本。
   四是夫妻双方的感情状况、分居时间以及债务人的知悉程度。在婚姻关系存续的外衣下,夫妻双方感情的变化往往难以为外人所察觉。有的夫妻貌合神离,尽管已经分居多年,但仍维系着婚姻关系,周围群众仍误认为其感情良好、婚姻幸福。中络宏博律所表示在此情形下,只要债权人尽到一般的审查义务,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应优先于未举债配偶一方的利益,这是配偶一方过分保护其隐私权而应付出的代价。倘若有的夫妻经常吵闹,时常到居委会调解,甚至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周边群众对夫妻之间的婚姻状况均有所了解,大多认为夫妻尽管分居未离婚,但双方已没有共同的感情和经济基础,倘若债权人知悉债务人的婚姻生活仍出钱借款,则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应让位于未举债配偶一方。

中络宏博律所表示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对于分居期间的债务,对照《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夫妻长期分居一方举债的债务主体认定,只能勉强适用“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原则性规定。然而长期分居是判断夫妻双方财产状况的重要因素,尽管仍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其特殊性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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