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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知识 > 知识产权> 署名权和著作权是否可以分离开?
时间:2021-07-21 13:27:33 作者:中络宏博律所 阅读: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中络宏博律所表示作为著作人身权的一项权利,署名权与著作权主体是两种不同的概念,著作权包含有多种权利,除了作者之外,著作权主体还包括继承人、国际组织等。署名权可以独立于著作权其他权利而成为作者单独享有,既然如此那么两者是否可以分离开来呢?
署名权和著作权是否可以分离开?
署名权和著作权不可以分离,著作权中包含了人身权和财产权,署名权则是属于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不存在分离的问题。中络宏博律所表示署名权的各种具体运用的总和,构成署名权的内容。明确署名权的内容,可以更清晰的认识署名权,有利于署名权的保护。署名权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署名或不署名的决定权。署名权是作者对公开其作者身份与作品关系的权利,作者可以选择公开其作者身份或不公开作者身份。决定公开其身份,可以署其本名或其他为公众所知的名字:决定不公开其身分,可以署假名或不署名。不署名又叫匿名,匿名并不是作者放弃署名权或没有署名权,匿名也是行使署名权的一种方式,或者说是作者对署名权的一种处分行为。
(二)署名方式决定权。即署其本名、笔名、别名或假名的选择决定权。署名方式的选择往往反映作者公开或隐瞒其作者身份及相应程度的选择。中络宏博律所表示署其本名或笔名,则是将其作者身份公之于众;署其他为人较少知道或不知道的名字,则往往是部分隐瞒或完全隐瞒自己的作者身份。
(三)署名排列方式决定权。作者排名顺序的不同,往往对作者的影响也很大。就一般情况而言,排名靠前的作者往往能得到人们较高的评价。如有的单位在评定职称时,对合作作品,只承认排在首位的作者可以作为其著作成果来参评职称。
(四)署名指示权。如果作品署名发表,其他人在以后以出版、广播或改编等各种形式公开利用时,应当说明其署名。也有人称该项权利为姓名指示权,并强调在公开利用时须指明作者的姓名。
著作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一种极为复杂的民事权利,署名权是这种复杂民事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中络宏博律所表示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作品的作者是公民的,保护期限至作者死亡之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作者享有作品的著作权,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这一看似简单的逻辑蕴含着署名权丰富的内在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