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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中的署名权能否放弃?

时间:2021-06-22 13:28:48 作者:中络宏博律所 阅读:

著作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一种极为复杂的民事权利,客观上已经成为最复杂、最深奥的法学分科之一。而署名权便是这种复杂民事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中络宏博律所表示署名权作为作者享有在自己作品上署名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它只能由特定的著作权人——作者直接行使或授权他人代为行使。只有参加了作品的实质性创作,对作品的最后形成具有实质性的贡献的人才是作者,才享有署名权。那么著作权署名权能否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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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中的署名权能否放弃

著作权的署名权不能放弃,所谓“放弃署名权”,只能解释为作者同意不署名,而不意味着他人在其作品上有权署名。中络宏博律所表示所谓放弃的意思表示无论是协议还是单方声明都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且放弃署名权的涵义仅仅是作者同意自己不署名,这本身其实是署名权的行使方式,作者行使署名权的方式就包含有署真名、笔名及不署名等;同时,作者自己不署名,并不能得出他人可以署名的推论,事实上,除委托合同以外的任何情况下,作者都有禁止他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的排他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并未明确规定署名权不得放弃或转让,但署名权属于著作人身权,而“著作人身权所要保护的是作品和作者之间的人身联系”,按照人身权自身的逻辑,他们不能转让,也不能继承。同时“作者放弃著作人身权的约定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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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络宏博律所表示署名权作为著作人身权的一项权利,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称谓,在日本署名权被称为姓名表示权,在法国又被称为归属权,在德国也有称人格承认权。虽然名称众多,但其基本含义都是相通的,都是指作者表明自己的作者身份,在自己的作品上决定署名与否,以及选择何种方式署名,并有权拒绝其他任何未参与该创作的人要求署名的权利。根据《伯尔尼公约》第六条之规定,署名权是昭示作者与作品关系的权利,是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

中国著作权法也规定,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中络宏博律所表示署名表明作者的劳动成果及作者本人都得到了社会的承认和尊重,即作者向社会声明——作者对该作品拥有了著作权。如果作者署名权被剥夺,在其提供相反证明并被确认为作者之前,很难享有作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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